遵守“党内刑法”,严守党纪底线 ——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感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4-06浏览次数:152

2015 年 10 月 18 日,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 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 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其中《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 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在认真学习《处分条例》之后, 笔者深深感到新修订的《处分条例》在地位作用、形式体例、内容设 计等方面与现行刑法有许多共通之处,可谓是一部“党内刑法”。

《处分条例》的地位作用相当于“党内刑法”。众所周知,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并且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而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处理犯罪行为的部 门法。刑法因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调整手段的严厉性而成为众 多部门法中的长兄,其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中国共产党章程》则是党内一切规定制定的依据,是全体党员和党组 织行动的指南。而《处分条例》则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依据来制定的,其作用是处理党员和党组织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清晰明确的对广大党 员和党组织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以及一旦碰触底线后将要面临的 严厉处分措施。可以说:《处分条例》具有涉及方面广泛、处理方式 严厉的明显特点。由此来看,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党内宪法”,那么《处分条例》的地位和作用就相当于“党内刑法”。

《处分条例》的形式体例与刑法相似。我们国家的刑法从形式上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是规定一些普遍适用性的内容,对于分则 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的指导意义。而分则是规定各类犯罪的具体内容, 并根据不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进行分类。现行刑法一共规定了十大类的犯罪并主要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轻重排序。例如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类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放在分则的前两章。《处分条例》的体例上也同样分成了总则和分则。总则从总体上规定了党员和党组织违纪行 为所要面临的整体性的、贯穿性的要求;分则则从违反政治纪律、组 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方面规定具 体的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方式。这六大方面内容也是按照违纪行为所危 害的党内关系的相同或者相近来区分的,排列顺序也是按照该类违纪 行为的危害性的大小进行的。当然,刑法和《处分条例》也都设置了 附则,对各自的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

《处分条例》的内容设计和刑法有广泛共通之处。对照来看,《处分条例》的具体内容也和刑法有很多共通之处。例如:刑法有“适用 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处分条例》有“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刑法设置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种,《处分条例》设置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 党籍”等处分种类;刑法设置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分条例》 设置了党员违纪和党组织违纪;刑法规定了从轻、减轻、从重、加重 的量刑情节,《处分条例》也规定了这样的处分情节。其他内容方面,两者可以说也处处能找到相互呼应相互对应的内容。因此,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也可以称得上是“党内刑法”。

党纪高于国法,这是由党的先锋队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也意味着 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必然要高于、严于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因此, 我们的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应当将《处分条例》视作“党内刑法”,严格遵守,严守底线,决不能越雷池半步,更不能因为自身的行为尚未 涉及国家的刑法而掉以轻心、不以为然,去触碰这部“党内刑法”。(作者 上海健康医学院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施奇)